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认可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实验室认可机构,统一负责承担国防科技工业检测和校准任务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简称实验室)认可的相关工作。国防认可委英文名称为:Defen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mmittee(英文缩写为:DILAC)
第二条国防认可委接受国防科工委的领导和监督,认可工作接受国务院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国防认可委依据国家、国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特点开展实验室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诚实守信、廉洁高效。
第四条国防认可委的工作宗旨是:推进实验室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要求加强建设,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实验室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更好地为国防和社会各界服务;推动实验室认可的国内、国际合作和互认。
第五条国防认可委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做出的认可决定和申诉与投诉的处理决定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国防认可委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校以及实验室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委员人选由各有关单位推荐,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聘任。
第七条国防认可委的组织机构包括:执行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专家组和秘书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设或撤销。第八条国防认可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执行委员会由国防认可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国防认可委主任委员为执行委员会主任。
第十条评定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由国防认可委委员或有关专家组成。两个委员会成员不能互相兼任。
第十一条评定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国防认可委主任委员提名,评定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国防认可委秘书处提名,所有提名由国防认可委全体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专家组组成由国防认可委秘书处提名,经执行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秘书处是国防认可委的执行机构,负责国防认可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国防认可委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防认可委章程;
二、制定并发布国防认可委的方针、政策、规则、准则等重要文件;
三、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秘书长的任命;
四、批准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规划、计划;
五、决定认可资格;
六、对认可活动中出现的申诉、投诉和争议作出最终决定;
七、负责对国防认可委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参加与认可相关的活动(国家与国际),与其它认可及相关机构和组织签署合作协议;
九、决定其他与认可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国防认可委每年应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其决议须有参会委员过半数表决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执行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履行国防认可委的职责,并对与认可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根据认可规则、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对认可的评审结论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保持、暂停、撤消、恢复认可资格和缩小或扩大认可范围的决定意见。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工作职责负责对认可中工作的申诉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专家组工作职责
一、为国防认可委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
二、协助承担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工作发展规划的研究。
三、根据需要参加认可结论的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国防认可委的日常工作,执行国防认可委的决议;
二、制定实验室认可实施办法、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有关文件;
三、受理实验室认可申请,审查认可资料,完成立项,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实施认可后的监督工作;
四、组织实验室认可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和技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活动;
六、负责实验室认可评审人员及专家的培训、使用和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保存实验室认可工作的各类档案;
八、受理认可申诉,对认可投诉和争议提出处理意见;
九、承办国防认可委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国防认可委委员拥有与其工作相关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开展相关工作的必要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国防认可委委员应遵守国防认可委的方针、政策、规则和准则,积极参加国防认可委安排的活动,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第五章 保密
第二十三条国防认可委及其所属机构的全体人员应对在认可活动中获得的有关实验室的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经费来源于认可及相关活动的收费和政府资助。所有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防认可委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公正性的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需履行相关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国防认可委负责解释。